最近一臺破壁機的功率問題引起了大家的討論,有人根據自己的喜好站隊,有人則根據自己的專業經驗給大家普及了電氣相關知識。我本人作為法學專業,對于電氣知識是一竅不通的。但是多年從事律師工作的經驗告訴我,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任何案件都能找到相關判例。經過檢索,還真找到了一個關于電機功率問題的案例,而且就是關于破壁機功率的案件。
我們來看一下基本案情:2017年7月22日,劉某在某電器公司處購買了一臺美的破壁料理機,價格是800元。劉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動力不足,于是到美的售后服務點測試。工作人員用電流表測試該破壁料理機在空載的情況下輸出功率為450W。于是2017年7月25日,劉某向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申訴,認為涉案破壁料理機的發電機標示是750W,轉速是13000轉/分鐘,但說明書寫明電機是1500W,轉速是30000轉/分鐘,要求電器公司更換一部與說明書一致的破壁料理機。
工商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劉某認為電器公司的行為屬于欺騙消費者,要求退還全部貨款并賠償200元,電器公司認為涉案破壁料理機的數據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標示,同意退還全部貨款,不同意賠償200元。
2017年7月31日工商所再次組織雙方調解,電器公司提供了一份自稱是美的集團的書面回復,內容為:“美的破壁機說明書上標稱的功率1500W,這個1500W指的是該破壁料理機的標稱額定輸入功率,電機上所標示的功率為750W,這個是根據中國小功率電動機標準GB12350-2009的要求必須在電動機上標注輸出功率,串激電機的額定輸出功率大約是額定輸入功率的50%”。但是劉某不認可,并要求退一賠三。雙方調解失敗。之后劉某要求找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電器公司也同意送檢。但是陽江市工商局聯系多家檢測機構,均未能完成檢測。由于雙方分歧較大也沒有完成檢測,于是工商所不再調解,建議劉某起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申請對涉案破壁料理機的實際功率、額定功率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啟動了鑒定程序。但隨后劉某又向法院遞交申請書,認為應由電器公司承擔鑒定的舉證責任,要求撤回鑒定申請。一審法院經詢問電器公司,電器公司不同意申請鑒定,最終未能完成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電器公司已經提供了涉案破壁料理機的產品合格證、3C認證書、電機3C認證書等證據,證明其主張的銷售的涉案破壁機是廠家按國家相關標準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不存在質量問題。劉某主張電器公司銷售的破壁機存在質量瑕疵,亦應提供證據證明。等于法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劉某。同時鑒于電器公司在庭審中表示為解決糾紛同意收回涉案破壁機,退還800元貨款給劉某。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劉某退還破壁機,電器公司退還貨款800元。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劉某的上訴。
本案中,由于劉某不同意鑒定,而法院又將產品存在瑕疵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劉某,最終導致劉某敗訴,但是對于額定攻率到底是不是電機功率的問題,本案并沒有明確。
經過檢索,我又找到了一起案件,在這起案件中,北京市二中院找到了相關技術文件。消費者李某從京東上購買了一臺洗衣機,洗衣機的電機輸出功率標記為280瓦,網頁宣傳圖標記的是脫水功率400-550瓦。李某認為商家存在虛假宣傳,于是起訴要求賠償。
北京二中院認為:根據《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2005)第7.1條規定,器具應有含下述內容的標志:其中包括,額定輸入功率,單位為瓦(W)或額定電流,單位為安(A)。《小功率電動機的安全要求》(GB12350-2009)第4.1條規定,每臺電動機應在其明顯位置上牢固的標明電動機的額定數據和其他必要事項的銘牌。電動機的銘牌應包含下述內容:包括額定輸出功率。其次,根據涉案商品電動機上銘牌顯示,電動機在脫水狀態下輸出功率為280W;根據李某提交的證據顯示涉案商品宣傳的脫水功率為400-550W。
結合前述法律規定,涉案商品宣傳的脫水功率應為在脫水狀態下洗衣機的額定輸入功率。根據電學基本原理,在電能損耗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家用電器的輸入功率要大于電動機的輸出功率。最終,北京二中院對李某的上訴請求沒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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