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小學休學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江蘇省小學休學管理,保障小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江蘇省小學休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小學休學管理,保障小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江蘇省小學(含幼兒園)學生休學管理。
第三條 學校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休學學生進行妥善管理,保障其身心健康。
第四條 學校應當保證休學學生的學業進度,并為其安排必要的學習、生活、社會實踐等費用。
第二章 休學申請
第五條 學生需要休學,應當由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監護人的身份證明;
(二)學生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
(三)休學原因和理由;
(四)學生在學校的表現和成績;
(五)學校推薦的醫療機構的健康狀況證明;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六條 學校應當對休學申請進行審核,并通知學生監護人。
第七條 休學學生的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學校做好休學管理工作,確保休學學生的生活、學習和身體健康。
第三章 休學期限
第八條 休學期限一般最長為兩年。
第九條 休學期限屆滿前,學生或者其監護人需要續學者,應當再次向所在學校提出續學申請,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條 學校應當對續學申請進行審核,并通知學生監護人。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休學學生的教育、管理、監督,保障其身心健康,促進其成長。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休學學生社會實踐的組織、協調和管理,促進其全面發展。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休學學生的心理健康的保護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詢和幫助。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休學學生的法律援助和法律監督,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江蘇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江蘇省小學休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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