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教育局關于休學的規定
休學是指學生因個人原因需要暫停學業,進行休息和調整,以便更好地完成學業的一種制度。休學制度在不同學校和地區可能有所不同,但鄭州市教育局關于休學的規定如下:
1. 學生休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學生必須具有足夠的學分,并且必須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2)學生必須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適應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3)學生必須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家長證明、醫院證明、心理咨詢師證明等。
2. 學生休學的時間限制:
(1)學生休學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2)學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前回校上課,但須向學校提出申請,并經過批準。
3. 學生休學期間的管理:
(1)學生休學期間,必須遵守學校的規定,按時返校上課,不得離開學校。
(2)學生休學期間,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管理學生的日常生活和學習事務。
(3)學生休學期間,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綜合素質評價和考試,并按照評價和考試的要求進行學習和實踐。
鄭州市教育局認為,休學制度是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完成學業的重要手段,學生應該積極申請休學,并在休學期間認真管理自己的學習和生活。同時,學校也應該加強對休學學生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學生能夠順利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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