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相關負責人回應:當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問題較為突出,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解決這一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充分發揮家庭、學校、社會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措施,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上述負責人介紹,首先,在“家庭保護”一章中,進一步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相關監護職責。第十六條規定,應當“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其次,新增“網絡保護”專章,其中明確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在預防和干預沉迷網絡方面的職責,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各方面預防沉迷網絡的義務。
如第六十八條規定,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第七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七十四條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還對學校、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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