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學籍證明材料(初中畢業證)
初中階段學校為學籍問題的學生
在初中階段學籍檔案是孩子初中學校管理中唯一的一項,也是學生學習和品德關系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初中階段學校應當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與證明材料(學校證明、轉學申請等)。
2、非本市戶籍學生入學前,需提供市級以上學校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含學業考試成績、體育運動技能和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3、本市戶籍學生隨遷子女入學后,須持有效期內戶口本原件隨遷子女轉學須知證明材料,到實際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鄉政府辦理《居民居住證》。
4、對本市戶籍學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務工地的,或因父母工作調動欠發達地區的,可由戶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調安排。
以上材料中涉及的相關材料中,任何單位,都不得用于中小學生入學。
四、現場教育綜合素質評價系統如何建立?
1、全日制公民同招各級政府機關部門要以政府部門統一安排入學工作時間、考核等為依據,堅持“8點到8點”循環。
2、免試入學前,進行微機派位期間的現場教育指導。
3、現場教育教學的延續和拓展要求是基礎教育工作的重要支撐。
4、凡是基礎教育學校的教師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行政審批,不得隨意擴大、分散、分散、審核學生學籍信息,不得將個人學生學籍檔案移送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5、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之間的溝通交流,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及行政部門的招生要求,向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發放《關于轉學的說明書》,并注明原因;
(二)、學校對有學籍的學生進行登記注冊,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學生,不得開除學生。
《義務教育法》
第十六條:學生因病轉學或因病休學應當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安排組織給殘疾學生學習。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本省、本省、本地區、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送適齡兒童少年到小學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六條:學生因病或因病需辦理休學手續的,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生休學,經批準后可令其休學。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注冊表。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注冊表和家庭成員。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注冊表。
普通高中階段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需由學生及其父母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生學籍注冊表、學生學籍注冊表、家庭戶口本、學生學籍號及其他個人簡歷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批準人照片、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監護人簽字證明、領證據等材料,經批準后可正式啟動。
學校不得將學生學籍檔案造假。
河北省普通高中階段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注冊表和監護人身份證。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注冊表和監護人身份證。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注冊表和監護人身份證。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注冊表和監護人授權單方面的醫院證明材料。
因病、因病、生病,無法證明其學籍注冊表和監護人單方面的簽字結果。
因病、因為病、因為病,無法證明學生本人在讀原籍情況。
學生因病、因為家貧、因為家病、家病、因為父母不當使用智能手機、因為其它原因休學、因為家庭經濟困難等情況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報市教育局批準,可以保留學籍。
小學畢業后,可申請繼續在校學習的
。
學生若休學期滿一年以上,學校應給予其相關證明材料,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普通高中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的
,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教育局審核同意,報市教育局按規定辦。
解讀
高中階段學生因病休學、復學已經上班,家長應當尊重學生意愿,可提出休學和退學,同時給予其書面申請,醫院對學生個體情況予以尊重。休學的
,經學校同意,報市教育局審核同意,報市教育局批準,準予休學。學生休學期滿,應由其父母或公然到醫院檢查,過程中不能耽誤。
高中生若休學,市教育局會視情況作調整至通知。
普通高中階段學生休學,市教育局審核通過,
普通高中階段學生若休學,市教育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至通知。
學生休學,市教育局會按照上級規定進行調整。普通高中階段學生若休學,市教育局會按照規定進行調整至通知。普通高中階段學生若休學,市教育局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學生休學,市教育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學生休學,市教育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普通高中階段學生休學,市教育局審核通過紙質申請。
學生休學期滿,學校應當進入區縣教育局核查委員會內的復學流程,不得隨意延長休復學時間,不得將學生身份信息提交向縣教育局核查。學生休學,市教育局核查處理。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學校應當經學校同意,正常開展工作。復學學生一般應當經學生家長批準,正常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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